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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李飞磊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16日 57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抓获归案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李飞磊,江西滕王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某某2,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抓获归案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洪律师,北京市(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以衡祁检二部刑诉〔2020〕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某某2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期间,祁东县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2月19日建议本院对该案延期审理,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决定延期审理;2021年3月19日,祁东县人民检察院以补充侦查完毕,建议本院恢复审理,本院于2021年3月20日决定恢复审理。并于2021年3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祁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璐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某某及辩护人李飞磊、被告人某某2及其辩护人洪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被告人某某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建议本院对被告人某某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如能退赃可适用缓刑;对被告人某某2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二年以下,并处罚金,如能退赃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某某提出其销售金额实际为23.3万元(具体为:某某212万元、毛某7.5万元左右、“A”3.8万元左右),其从中获利2万元左右,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李飞磊提出被告人某某销售的金额应认定为23万余元,且能自愿认罪,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某某2提出其购买的假冒胶水共为1200件,(其中从某某处分四次以6万元价格购买了600件、从毛某处分四次以6万元购买了600件),销售获利2万余元,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洪律师提出被告人某某2认罪态度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被告人某某和同案人毛某(在逃)合伙在被告人某某位于江西省玉山县下镇镇XX村的养猪场内开设胶水生产作坊,生产假冒商标的胶水。胶水型号为500ml一罐装,每件是24瓶。被告人某某提供场地并投资20万,同案人毛某提供设备、技术及销售渠道。2019年6月后,胶水作坊全部由被告人某某负责,毛某某某跑业务。被告人某某将生产的假冒商标的胶水销售给被告人某某21200件12万元(含由毛某经手卖给某某2600件6万元)、销售给毛某7.5万元假冒商标的胶水、销售给A”3.8万元。被告人某某从中获利2万元左右。2019年9月20日,侦查人员在被告人某某处查获假冒商标的胶水28264瓶,价值11.267万元。

2019年4月份,被告人某某2为谋取不法利益,明知毛某某某向其出售的牌胶水系假冒产品,仍从某某毛某处以12万元的价格购买了1200件(以6万元价格从某某处买600件、以6万元价格从毛某处买600件),买后以正品价格向外销售,非法获利2万余元,涉案经金额达13余万元。

祁东县白地市派出所民警在办理4.24假冒注册商标案时,经人举报,在浙江和江西交界处有一家生产假冒商标胶水的厂家,便于2019年9月20日前往江西省玉山县下镇镇XX某某的养猪场,将生产假冒商标胶水工厂的被告人某某抓获;在得知某某将一部分胶水销售给在长沙市望城区高星物流园开店的某某22019年9月25日民警将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某某2抓获。经审讯,被告人某某某某2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案件得以侦破。

另查明,被告人某某2020年10月12日在侦查机关退缴非法所得10.5万元,庭审结束后,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退缴非法所得12.8万元;被告人某某2退缴非法所得2万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接报案、立案文书、指定管辖决定书、到案经过、出库单、送货单、某某2毛某某某的交易记录,证人王某某、何某某、张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某某某某2的供述,搜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某某提出:在侦查机关认定生产出来的假冒胶水为40万元是以其微信购买了14万个瓶盖推算出来的,实际上瓶盖压了许多,其生产出来的假冒胶水没那么多;假冒胶水生产出来后其以6万元的价格卖给某某2600件(某某2微信付款的,但转账记录有9万多元,是因为含有其购买的自己品牌的胶水款)、卖给毛某7.5万元左右、卖给“A”3.8万元左右,至于毛某卖给某某2多少件、以什么价格销售的毛某没和他说,以某某2说的算,未销售的全部被侦查机关查获了。被告人某某2提出:从某某处分四次以6万元的价格购买了600件假冒胶水、从毛某处分四次以6万元的价格购买了600件假冒胶水,另从某某处购买了某某自己的品牌胶水,所以打在账上的钱多于6万元。

对二被告人的辩解意见,公诉人当庭予以认可。本院予以采纳,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与同案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某某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且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某某2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某某某某2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核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结合二被告人居住地所在司法行政机关对其适用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对二被告人宣告缓刑不会对其所居住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二辩护人提出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秩序,打击犯罪,对被告人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对被告人某某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某某2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某某假冒注册商标退缴的非法所得23.3万元(其中在祁东县侦查机关退缴10.5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四、侦查机关在被告人某某处查获的假冒商标胶水28264瓶,因未随案移送,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五、被告人某某2退缴在祁东县侦察机关的非法所得2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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